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公告

2024-09-03 12:06

申请人:新余市明奕源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孙展业,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裁定受理新余市明奕源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明奕源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为新余市明奕源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2024年8月29日,明奕源明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债务人明奕源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存在重整或和解情形,申请宣告明奕源明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明奕源明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自2014年5月停产至今,且本院受理明奕源明公司破产清算之前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经管理人委托江西华衡永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明奕源明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赣华泰资评报字12024]071号《新余市明奕源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涉及的实物资产项目评估报告》,明奕源明公司现有财产总价值为1283612.10元。经管理人审查并依法提请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1991436.19元,加上已调查核实的职工债权总额203563元,明奕源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171%。鉴于明奕源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与和解情形,特请求本院依法宣告明奕源明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债务人明奕源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和解与重整的情形。管理人申请宣告明奕源明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新余市明奕源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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