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告

法院公告

2024-07-29 11:41

关于被执行人张某安、王进财、贾某飞、崔某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王进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将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被告人王进财倒卖文物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进财在明知自己收购的文物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收购的文物出售给他人,具体如下:2020年夏天,被告人王进财从某某市某某镇古玩市场地摊以8000元现金购买镂空方镜,2021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进财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方镜卖给李某贝,王进财获利1.7万元。经鉴定,该方镜名为“镂空方镜”(12号),二级文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示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进财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进财赔偿涉案文物修复费用人民币11500元;责令被告人王进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其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被告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省级平面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人王进财负担)。

三、被告人王进财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王进财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判决后,王进财不服前述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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