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树春与被告张德宝名誉权纠纷一案

法院公告

2024-07-16 20:15

本院作出的(2023)辽078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

一、被告张德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巧女村疫情防控第三网格群向原告王树春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五日(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如被告张德宝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本院择一全国发行报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张德宝承担);


二、被告张德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树春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判决生效后,张德宝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树春向本院申请执行。鉴于被告张德宝侵害了原告王树春的名誉权,原告申请执行后,被告张德宝仍未履行向原告王树春赔礼道歉的义务,本院强制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王树春与张德宝均系凌海市安屯乡巧女村村民,2022年8月27日,张德宝家中被盗走一些物品,张德宝通过查看其家中安装的监控视频发现盗窃者身材、外形与王树春相似,即在不同场合或通过让他人观看被盗视频的方式散播疑似系王树春偷盗。此事在安屯乡巧女村传的沸沸扬扬。经查,王树春2022年8月20日-10月5日间在沈阳务工。后王树春因张德宝宣扬其盗窃造成名誉受损于2023年1月31日向凌海市公安局报案。张德宝亦于2023年2月1日因被盗一事向凌海市公安局报案,现仍无法确定该案嫌疑人,凌海市公安局未结案。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张德宝家中被盗,其仅依据监控视频发现盗窃者身材、外形与王树春相似,即在不同场合或通过让他人观看被盗视频的方式散播疑似系王树春偷盗,此事在安屯乡巧女村传的沸沸扬扬。张德宝散播王树春偷盗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对王树春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使王树春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张德宝侵害了王树春的名誉权。故王树春要求张德宝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树春要求张德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张德宝散播王树春偷盗的行为给王树春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故本院酌定张德宝给付王树春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凌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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