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公告

2024-06-09 09:08

申请人: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2日,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制订了《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天安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该《重整计划草案》已由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优先债权组(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工程优先债权)4家,代表的债权额为49545170.54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共4家,占该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数额为49545170.5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2、普通债权组25家。同意的债权人24家,占该组债权人人数的96%,同意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数额为479366155.6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8.04%。
3、出资人组2家,同意的债权人人数为2家,占该组债权人人数的100%,股权代表人数100%,占该组股权比例100%。2024年4月11日,本院裁定天安公司破产重整。因重整后,管理人结合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后的债权人人数变动、管理人报酬变动等内容对重整计划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但未涉及债权人清偿方案的改动,因此,管理人认为重整状态下的重整计划草案无需再次提请债权人表决,可直接延续预重整状态下表决通过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批准天安公司的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重整期间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不产生不利影响,债权人和出资人在天安公司预重整期间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视为表决同意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各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有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并且,重整计划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可执行性,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宁海天安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文辉;审判员:严慧慧,审判员:郑施佳;书记员:林巧莹。


2024年6月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