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作出《决定书》【案号:(2024)粤04预重3号】,决定对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下称“金山房产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6个月,并于2024年5月24日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现临时管理人就预重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
二、债权申报方式:考虑到本案债权人人数较多且分散,特设以下两种债权申报方式供债权人选择申报。
(一)邮寄快递申报:邮寄申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3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毅文13316515689;
(二)现场申报:(工作日9时-12时,14时-17时)。现场申报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1045号玖云著大厦1栋2801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罗健航,0756-3355962,13168661176。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财产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详见本公告附件或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临时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胡莉莉15363392618,梁丽萍19924810874。
三、特别说明:目前珠海中院决定对金山房产公司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对金山房产公司的破产重整将由珠海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因此,金山房产公司是否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金山房产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等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珠海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2024年5月8日),如未来珠海中院裁定受理金山房产公司破产重整,对于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债权人对金山房产公司享有的债权的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珠海中院裁定确认为准。金山房产公司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