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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郝振刚、何学强、王刚、丁瑞、张香明、马朝伟、马存美与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吴劳人仲字〔2024〕134-1号、13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
一、由被申请人分别支付郝振刚7592元、何学强6497元、王刚10719元、丁瑞11380元、张香明36851元,马朝伟563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确认申请人马朝伟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王刚、丁瑞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郝振刚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何学强、张香明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五、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40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以上共计3190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请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953-2272186
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