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催告函

通知声明

2025-07-18 12:38

无锡易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叶文晖:


无锡易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我公司于2013年1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0104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我公司向贵公司采购LED产品,合同总价为2500万元。我公司已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2000万元。此后,因贵公司一直未向我公司交付合同产品,我公司多次催告贵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贵公司发出《关于解除<销售合同>的函》。根据该函件内容,若贵公司未在该函件发出15日内履行《销售合同》的约定,《销售合同》在上述期限届满时解除。因贵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该《销售合同》已解除,但贵公司截至目前一直未返还我司已预付的货款2000万元。


鉴于贵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现郑重函告如下:请贵公司在本函发出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我公司已预付的货款2000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我公司支付利息。


请贵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我公司有权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而不再作任何通知,届时由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滞纳金等一切额外损失均由贵公司承担。


望贵公司尽快履行,以免讼累。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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