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宜珵(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220582198206061925;民族:汉族;住址:吉林省集安市太王镇双安村三组;电话:13674357113)
2025年3月13日,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接青岛市12345热线转投诉,投诉人称李宜珵在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1号锦园北区9号楼1单元401户涉嫌非法开展针灸、艾灸等诊疗活动,要求我局查处。当日,执法人员在李宜珵的陪同下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诊疗行为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后续调查中李宜珵拒不配合调查询问。调查取得的主要证据有:患者吴某伟提供的李宜珵在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1号锦园北区9号楼1单元401户内为自己实施针灸操作的视频影像、吴某伟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现场核实确认:李宜珵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3月10日在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1号锦园北区9号楼1单元401户为患者吴某伟实施针灸诊疗活动,构成了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方面皆为吴某伟单方提供的微信消费记录,2025年3月3日后转账四次300元,共计1200元,因无其他佐证,无法认定是非法行医的违法所得,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二十二条【一般】违法情形“非医师行医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本机关责令李宜珵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崂山区人民法院、市南区人民法院、李沧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30日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