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司就全资子公司弘光能源(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光能源公司)之《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该项 目),鉴于:
1.弘光能源公司未书面授权张清先生、吉勇 先生就该项目签署任何正式法律文件。
2.张清先生、吉勇先生以弘光能源公司名义擅自开展的该项目相关业务,已严重扰乱弘光能源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3.张清先生、吉勇先生擅自以弘光能源公司名义,采取恶意造谣、欺骗等方式,签署的该项目相关文件,误导各级政府及其他合作伙伴,严重损害弘光能源公司及本司名誉,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并给弘光能源公司及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本司特声明如下:
1. 张清先生、吉勇先生未经弘光能源公司书面授权,无弘光能源公司在该项目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应立即停止开展《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任何业务和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2.各相关方与东方世纪胜农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清先生或吉勇先生,在《弘光能源琼中加钗100MW农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业务中产生的任何款项往来和费用,与弘光能源公司及本司无关。
3.请各相关方于2025年7月30日前,就该项目有关情况向弘光能源公司或本司做出书面说明,同时制定解决方案函告弘光能源公司及本司。
4.弘光能源公司及本司保留通过法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诉前禁令、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等)追究张清先生、吉勇先生等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海南恒源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