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胡中述,住所(住址):达州市通川区青宁镇长梯村5组,身份证件号码:51302119700328****。
当事人3:王熙,住所(住址):达州市通川区青宁镇长梯村5组,身份证件号码:51302119871211****。
违法事实:汪福元、胡中述、王熙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577平方米)。
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
处罚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规〔2023〕4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八条。
处罚决定: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的厨房及院坝(面积为577平方米)。
救济途径: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承办机构: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49号,联系电话:0818-269136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