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刘兆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通知声明

2025-05-30 14:47

刘兆军:


您持有的证书编号为371581103004000148J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程序,现依法撤销。


2015年8月14日,您户与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康庄镇康庄四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署的合同编号371581103004000148J的《临清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载明的承包地块情况为:地块名称博北,地块编码3715811030040000126,四至边界东王艳菊地块、西纪庆礼地块、南道路、北道路,实测面积4.81亩。之后被签字笔划掉,手动改为5.11亩,改动处无加盖任何印章或手印。


2016年3月21日,为你户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为371581103004000148J)显示你户承包面积5.11亩、土地2块,其中地块编码为3715811030040000126的面积4.20亩,地块编码为3715811030040000565的面积0.91亩。


临清市人民法院(2024)鲁158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就2015年8月14日签订的371581103004000148J《临清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块地4.81 亩)是否有效做出判决结果。判决书表明:“结合 . . . . . .,可以确定被告刘兆军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地块为一块,四至为东王艳菊地块、西纪庆礼地块、南道路、北道路,面积为4.81亩。被告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所附承包地块示意图登记的承包土地面积、承包地块总数、四至等内容与其签订的《临清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前后不一致,双方对被告承包的地块编码3715811030040000565的“博北”地块(面积为0.91亩,四至为东康五地块、西王春地块、南道路、北道路)存在争议,被告称承包地块总数为2块、承包面积为5.11亩,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71581103004000148J的《临清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为有效合同。刘兆军不服该判决, 上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5 民终32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你户持有的土地登记承包信息为“承包地块总数为2块、承包面积为5.11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无有效的《临清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支撑依据。


据此,现决定撤销并收回2016年3月21日颁发予你的证书编号为371581103004000148J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你户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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