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解除确认通知函

通知声明

2024-11-19 13:58

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9日,你公司因与北京粤膳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粤膳坊)及股东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号:(2015)两高民字第0620号】,鉴于你公司存在履行合同的严重不当行为,我所发函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理期间,你公司未通知我所情况下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的解除。原告杨宏韬与你公司、杨春梅、马海涛、张志海(粤膳坊股东,下同)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属于你公司与我所委托代理合同的案件代理范围,我所律师也已经代理了此前的执行异议程序。在2024年5月28日,你公司隐瞒我所单方面另行委托北京华嵩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娟、李金艳作为你公司代理人参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第7.1.(2)条的规定,我所认为你公司实质是行使了法定的委托人的单方任意解除权,属于解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的行为,我所在此予以确认。


二、你司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一)委托代理期间,你公司拒绝向我所支付向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自2022年7月起,你公司无理由拒不支付我所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你公司与杨春梅、马海涛、张志海强制执行一案,经我所律师追收,法院已成功将杨春梅名下朝阳区青年路的房产的租金予以冻结,房租亦定期发放给你公司账户,自2022年7月起,你公司无理由拒不支付我所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第6条的规定。

(二)委托代理期间,你公司未知会我所而自行将涉案债权进行转让。2023年7月25日,你公司向债务人粤膳坊股东杨春梅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中载明你公司将委托代理合同中我所正在积极追收的案涉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北京金存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你公司行为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第7.2.(3)条的规定。

(三)委托代理期间,经我所多次沟通,你公司拒绝向我所提供相关手续资料,拒绝就案情与我所进行沟通。2024年4月16日,我所律师收到粤膳坊公司股东杨春梅代理人提出的和解方案,拟先行支付你司400万元以换取你公司解除对杨春梅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2号院6号楼-1层商业01号房屋的法院查封,你公司的剩余执行款项,杨春梅将继续进行偿还,且朝阳法院对杨春梅个人和其他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变。


我所收到该和解方案后,鉴于案情重大,牵涉你公司重要利益,当天立即与你公司此前指定的联系人冯文华进行电话沟通,告知上述和解事项,希望汇报你公司尽快就和解方案给予答复,冯文华女士表示愿意转达,但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我所既未收到你公司的书面答复也未收到你公司人员的主动联络,冯文华女士亦未再接听电话。后我所律师尝试到你司办公所在地实地走访,与你公司人力部刘艺添加微信沟通等多种途径,但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有效联系。


迫于无奈,2024年4月29日,我所给你公司发送《重大案情联络函》一份,提醒你公司相关风险,要求你公司在收到函件后3日内及时与我所沟通,2024年4月30日,联络函你公司签收后,你公司仍拒绝与我所进行沟通。


2024年5月29日,我所本着维护你司利益的考虑,向你公司大股东北京信华宏腾投资有限公司邮寄了《股东重大权益联络函》,2024年6月5日该函件亦被退回。


你公司以上拒不出具相关资料、拒绝与我所沟通的行为,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第7.2.(4)条的规定。


综上,我所认为你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多项严重违约行为(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第7.2条及法律规定我所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我所亦在此再通知你公司双方委托代理合同予以解除,特此函告!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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