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通知声明

2024-09-13 14:58

当事人:董启国(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小林镇上天梯居委会十一组;性别 :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20619196207114813;联系电话:17331106039):


董启国非医师行医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历下卫医罚字[2024]027号),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给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本机关依法查明董启国非医师行医(2024年5月15日依法查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页、照片证据资料页3页、询问笔录(董启国)2份共2页、手机屏幕截图打印件2页、董启国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页、送达地址确认书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页、针灸针一盒、济南市12345承办单1页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二条〔一般〕阶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针灸针一盒、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历山支行(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部片区( 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选择管辖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历下卫医罚字[2024]027号)予以公告送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田梅,联系电话:0531-88103601。


特此公告。


济南市历下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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