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租赁”)与深圳古瑞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签署的编号为GZZL(2015)N012-ZZ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编号为GZZL(2015)N012-ZZ-XYS的《协议书》,承租人应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5月30日,向国资租赁支付第1期至第6期租金,每期租金均为952,923.73元,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向国资租赁支付第7期至第11期租金(含手续费),每期租金(含手续费)均为38,438,116.96元,合计租金(含手续费)总额为165,470,010.22元。同时该等合同约定,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等款项,承租人应向国资租赁支付约定损失赔偿金,并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国资租赁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应向国资租赁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履行,贵公司与国资租赁签署编号为GZZL(2015)N012-ZZ-XYS-FB的《保证合同》,贵公司作为保证人自愿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国资租赁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国资租赁支付的全部租金(含手续费)、约定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全部款项。截至本通知发出日,承租人尚未偿还第1期至第11期租金(含手续费)共计165,470,010.22元,贵公司亦未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基于上述,国资租赁郑重通知贵公司,请贵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前(含该日)立即无条件地向国资租赁承担相关保证责任,即向国资租赁代偿第1期至第11期租金(含手续费)共计165,470,010.22元,并向国资租赁代偿约定损失赔偿金144,000,000元,并就该等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国资租赁代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贵公司实际付款日。贵公司代偿违约金的同时应向国资租赁支付相应的增值税。国资租赁收取上述代偿租金(含手续费)、约定损失赔偿金及违约金等款项的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银行,帐号:01090328100120107006993。
若贵公司未能于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代偿前述租金(含手续费)、约定损失赔偿金及违约金等款项,国资租赁将采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均将由贵公司承担。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国资租赁联系人郭先生(联系电话:13691006579,传真:010-87930299,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隆福大厦8层)。
特此通知。
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