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于2024年10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明确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物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破产义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相关工作,并承担如下义务:
1、及时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询问;
3、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完成的,相关义务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管理人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27层,联系人:陈晓舒,联系电话:15923203491。
特此公告。
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