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炎信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朋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威世工贸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李宁(420107197208094115)、杨荔(360102197504253848):
2017年-2018年,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依据武汉中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92、00493号民事判决书,代债务人湖北富炎信工贸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偿还32730761.07元;依据武汉中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90、00491号民事判决书,代债务人武汉市朋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偿还157253146.7元;依据湖北省高院(2016)鄂民终674、675、676、 677、678、679、680、681、682、683、684号民事判决书,代债务人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 武汉分行偿还1.8亿元。
上述富炎信公司、朋林商贸公司、焱鑫公司以及美盛公司在涉案期间,均由李宁、杨荔担任大股东 并实际控制公司。李宁、杨荔不正当利用关联交易为富炎信公司、朋林商贸公司、焱鑫公司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及美盛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美盛公司利益,应当向美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清偿债务。富炎信公司、朋林商贸公司、焱鑫公司作为债务人亦应当向美盛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2015年6月29日,湖北中浩工贸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49,556,554.24元;2015年6月29日,湖北威世工贸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49,260,000元。
2015年6月29日,朋林商贸公司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分别为110,851,000元、70,135,786.31元。
上述贷款合同签订时,李宁、杨荔均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16年12月9日,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将上述对债权全部转让给美盛公司,具体转让金额为(利息结算至2016年12月9日):中浩公司164,680,474.95元;威世工贸公司158,067,583.83元;朋林商贸公司199,271,080.69元。
债权转让后,美盛公司已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支付上述债权转让价款,并由此获得对中浩公司、威 世工贸公司、朋林商贸公司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及担保合同约定,中浩公司、威世工贸公司、朋林商 贸公司应当向美盛公司清偿上述债务,李宁、杨荔作为连带担保人应当向美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美盛公司特通知各债务人立即向美盛公司清偿应当承担的债务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利息(若债务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依法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公告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