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置恒人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通知声明

2024-09-03 12:17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2021)川1112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破产财产分配原则,结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制定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一、可供分配的财产:截止2024年8月14日,清算总收入31.069.477.83元,其中,担保土地变现11,516,957.12元,工程款优先权部分的资产变现10.748.569.12元,其他非担保财产变现8,803,951.59元。


二、分配顺序及数额:

(一)优先支付破产费及共益债务:
1.截止2024年8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含管理人报酬)合计3.963,276.10元,全额支付。其中担保财产按资产比例31.84%分担1.261,907.11元,非担保财产按资产比例68.16%分担2,701,368.99元(工程款优先权分担1,177,885.66元,其他非担保财产分担1.523,483.33元)。
2.截止2024年8月非担保财产变现管理人报酬1.493,151.24元,全额支付。其中工程款优先权分担651.013.94元,其他非担保财产分担842.137.30元。

(二)职工债权清偿:职工债权712.594.57元,全额清偿。

(三)住宅业主办证债权:涉及住宅业主办证债权2,321,491.29元,据实全额清偿。

(四)税款传权:税款债权本金12,105.268.78元,本次分配清偿3.000,000.00元。
(五)特定财产清偿:
1.抵押权人成都市胜天鑫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物变现价款11,516.957.12元,分担破产费用共益债务1,261.907.11元,承担其前期93套以房抵债房产的天然气安装费465.000.00元,剩余9.790.050.01元,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应支付的管理人报酬与管理人协商支付。
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债权60,000,000.00元,优先受偿9.790,050.01元后,未受偿的50.209949.99元列入普通债权进行分配,抵押权人普通债权合计为86,017,112.65元。
2.工程款优先权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期在建工程变现价值10,748,569.12元,分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77,885.66元,支付应分担的管理人报酬651,013.94元后,剩余8,919,669.52元,由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人的优先债权51,578,569.45元,优先受偿8.919,669.52元后,未受偿的42,658,899.93列入普通债权进行分配,工程款优先权人普通债权合计为80,808,611.59元。
(六)剩余财产: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在清偿上述费用及债权后,剩余的404.245.10元,用作支付后续发生的清算费用。


三、特别说明:

1.本次分配后,后续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由后续财产变现资金和提存资金优先支付。
2.抵押权人的分配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00.000.00元后,抵押权人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解除抵押登记。在解除抵押登记的次日,支付剩余款项。若因抵押权人未配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买受人追究管理人违约责任、因迟延交付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等费用,管理人将优先从抵押权人第二次应分配的款项中进行扣除,若抵押权人第二次分配款不足以支付前述费用,管理人将依法追收。


综上,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分配完毕,后续清算过程中财产变现后,管理人按分配方案实施第二次分配。


特此公告


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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