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宗达房车制造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贺兰县习岗镇富昌路北侧(东至宁丰街、西至空地、南至富昌路、北至北绕城高速公路)约74750.69平方米土地,其中约34267.92平方米堆放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截至2024年5月仍未清理。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参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宁自然资规发〔2020〕6号)中非法占用土地处罚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74750.69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单位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出租土地的违法所得共计:277900元;
3、对非法占用74750.69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49501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本告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汪海龙、张晓亮,电话:0951-8064336,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政务服务中心A座618办公室。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