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7月,你公司在枣阳市南城福田大道10号批准的131396平方米工业用地范围内占用65459.48方米土地,建设红岸驾服中心汽车训练场地及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汽车训练场地(驾校)属于S9其他交通设施用途,与工业用地用途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枣自然资处罚字〔2023〕91号),当事人一直不配合、不接收,我局并于2023年10月9日使用邮寄送达,当事人仍然不接收,电话也不接。2023年12月21日,我局又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公告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枣自然资处罚字〔2023〕91号),人民法院公告网登报于2023年12月31日第3版。
现法定期限届满,你(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
1、责令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5459.48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2、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5459.48平方米国有土地,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963784.40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义务。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法向枣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饶峰,杜本才;联系电话:0710-6222700;联系地址:枣阳市人民路52号。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