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作为宿迁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东于2023年6月1日将合众公司注销。
合众公司注销前与淮北易至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精品、配件购销合同》,据此该公司享有对易至宝公司的应收账款5.2亿元债权。
2019年9月9日,合众公司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宿迁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合众公司将对易至宝公司的5.2亿元债权转让给金元百利公司。同日,合众公司与金元百利公司签订了《宿迁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应收账款债权回购合同》,约定在金元百利公司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后,合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回购该合同项下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并支付溢价回购款。合同签订后,金元百利公司以资管资金支付了上述债权的购买价款,合众公司至今未履行回购义务。
我行于2019年9月11日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金元百利公司签订《金元百利昆仑1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基于该合同取得资管计划受益权。现我行享有《宿迁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应收账款债权回购合同》项下的权利。
您作为合众公司的股东在未通知债权人也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简易注销合众公司,致使我行无法向合众公司主张履行回购义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您承担。
基于上述事由,现郑重函告您:请于见报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我行债权回购款损失527080666.67元及基于未履行回购义务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注销登记被撤销,合众公司主体资格被恢复,则一并告知合众公司于恢复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回购义务。
特此函告!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