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4-08-30 13:55

当事人:浚县慕秀美容美甲店;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新镇镇邮政银行西50米8号;(负责人:刘晶晶;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41062119850116452X;住址:河南省浚县新镇镇牛四马湖村113号;电话:1503929091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按法定程序于2024年7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浚县慕秀美容美甲店负责人刘晶晶在场,现场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已全程录像,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注明情况确认)浚卫医罚告〔2024〕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同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医疗器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浚卫医证保决〔2024〕3号);2.没收违法所得3484元;3.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浚卫医罚〔2024〕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原银行浚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浚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3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