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0日,凤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凤阳凤超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指定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担任凤阳凤超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凤阳凤超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9月14日前,向凤阳风超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联系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华路463号、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新河南路40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查律师,联系方式0550-2386100。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凤阳凤超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凤阳凤超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9日9时00分在凤阳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个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画。
另,管理人依法公告声明凤阳凤超能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有效证照及印章自2024年7月30日起全部作废。
特此公告。
凤阳凤超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