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催告函

通知声明

2024-08-21 13:09

山西中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司系山西中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现已注销)原登记注册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0%。根据基金公司原章程规定,由贵司认缴的人民币4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前。后经基金公司与清徐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司”或“清徐国投”)多次催缴,截止2021年12月13日基金公司做出关于解除贵司股东资格的《胶东会决议》前,贵司仍未实缴出资。


后基金公司委托山西中勤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截止2022年6月20日清算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晋中勤正和清审[2023]0013号)。《审计报告》附件七《山西中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事项说明》第三条第二款载明:“山西中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共形成经营亏损922,352.06元,应按各股东注册资金股权享有比例分担。


因贵司未在认缴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资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基金公司原章程第五条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贵司应对基金公司从成立之初至注销期间产生的费用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摊,贵司应分摊:922.352.06元*40%=368,940.82元。


因上述分摊金额我司已为贵司垫付,现我司特向贵司提出如下交涉:

1.望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向我司如下账户中支付上述368,940.82元垫付款:
户名:清徐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账号:050219020920015402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清徐县支行;
2.若您贵司在见函后3日内未主动支付上述垫付款,则我司将启动法律程序进行向您进行索赔,届时贵司除应向我司归还垫付款外,还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利息等损失。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清徐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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