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4-08-12 13:35

被处罚单位(人):银川市西夏区漫遇宾馆(经营者:李秀伟,性别:男,民族:汉,经营地址:西夏万达广场C座17号公寓楼,电话号码:13709507582)


本机关依法查明银川市西夏区漫遇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名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证明擅自开展住宿经营服务活动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顾客入住登记信息打印件3页;4.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现场照片清洗2张和视频光盘1份为证。


你单位(人)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壹仟(1000.00)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宁夏银行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150001411000029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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