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飞翥:
本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涉嫌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与崔树宽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指派游飞翥律师作为崔树宽之子崔立伟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辩护人,律师费为65万元。崔树宽于2021年10月9日、2021年11月8日、2021年12月4日分别向你个人银行账户转账65万元、100万元、230万元。崔树宽向你个人转账的65万已经交到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13日,崔树宽与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崔树宽仍委托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为崔立伟等人申请取保候审、虞城县法院退回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虞城县公安局侦查阶段辩护、大名县公安局侦查阶段辩护,以及如果产生了大名县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大名县法院一审、邯郸市中院二审,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仍需代理,若未产生大名县法院、检察院前述阶段,则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无需后续服务,律师费为150万元。其中,崔树宽向你个人转账的330万中的150万元为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另外150万元系其委托支付给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王万琼律师,30万元系其委托支付给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永中律师。
你本人收取崔树宽150万元律师费后未将上述款项交到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也未向崔树宽开具有效收费凭证,其行为存在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私自收费金额以及相关证据,按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渝司发〔2023〕46号),你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1.停止执业五个月;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曾红伟,联系电话:023—67560238,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1409办公室。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