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4-07-26 10:52

被处罚人:吴国荣;性别:男;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章台街二组;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319760****516;联系方式:15115033777。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6月25日接到投诉举报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卫生院吴国荣无《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碎石工作,截留住院费用并承包科室。潜江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肖辉、孙绪军分别于2023年6月25日、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4日、2024年1月4日向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卫生院院长李辉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李辉鹏的陪同下,对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1、门诊楼三楼靠东侧第一间为B超、心电图室,第二间为碎石科;2、现场提供吴国荣2020年至2023年聘用合同3份及临时人员工资花名册;3、现场抽查病历3份,病案号分别为23053019、23051514、23052409,3份病历均无体外碎石记录;4、该卫生院现场提供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体外碎石人员名单和医院固定资产明细表1份;5、碎石科内有HL-ESWL-B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一台、B型超声诊断仪一台(型号:KX2000G);6、碎石科工作人员吴国荣现场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核实吴国荣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取证材料1份(共3页);4、吴国荣(碎石科)、董应成(血防所)、张跃军(患者)、张金奎(患者)、孙金红(患者)、夏翠平(患者)、李辉鹏(院长)身份证照片各1份,黄其波(患者)、尹金明(支部委员)、曾晓红(副院长)、雷敏(财务科)、陈辉灿(医生)、刘新平(医生)、郑元光(医生)、朱锐(副院长)、李卫东(副院长)、刘娟(护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雷敏询问笔录6份,李辉鹏询问笔录4份、董应成询问笔录3份,刘娟、李卫东朱锐、郑元光、刘新平、陈辉灿、曾晓红询问笔录各2份,尹金明、黄其波、夏翠平、吴国荣、张跃军、孙金红、张金奎询问笔录各1份;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8、固定资产明细表复印件1份(共7页);9、总口管理区卫生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4份;10、碎石科患者名单复印件1份:11、现场照片6张;12、住院病历(病案编号:23051514、病案编号:23052409、病案编号:23053019)复印件各1份;1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5、2013年5月至2023年6月总口管理区卫生院临时人员工资花名册及转账交易明细复印件各1份;16、辨认指认照片6张;17、投诉举报处理签复印件1份;18、2013年5月至2023年6月25日吴国荣收支汇总明细表1份;19、2013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吴国荣工资中断说明1份;20、总口医院外科引进碎石科协议书复印件1份;21、潜江市总口管理区职工医院碎石科安全协议复印件1份;222013年5月至2018年领款明细表1份:23、2019年11月至2023年6月吴国荣发放工资明细表1份;24、2013年碎石科付款明细、记账凭证、领款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共31张);25、2014年碎石科付款明细、领款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共13张);26、2015年碎石科付款明细、记账凭证、领款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共17张);27、2016年碎石科付款明细、记账凭证、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0张);28、2017年碎石科付款明细、总口医院门诊收入统计日报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17张);29、2018年碎石科付款明细、记账凭证、领款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共22张):30、2019年11月至2023年6月总口管理区卫生院临时人员工资花名册及转账交易明细(共94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序号:26:违法类型:特别严重;违法情节: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以8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没收违法所得591601元;3、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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