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公告

通知声明

2024-07-17 08:28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根据泸州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于2024年7月4日裁定受理泸州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四川拥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泸州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9月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二段71号3楼;邮政编码:646000;联系人:周女士;联系电话:0830-2512696、1398249436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泸州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泸州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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