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迪:
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年邢仲字第245号),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邢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王宏迪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22082.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869.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756.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631.8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342.1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3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1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1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本案仲裁费88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申请人王宏迪承担(仲裁费、公告费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王宏迪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邢台瑞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机关对面邢台仲裁委员会办案中心,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37)。
邢台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