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海头养0188”船涉嫌为涉渔“三无”船舶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4月13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在滨海港煤炭码头港池内发现“海头养0188”船。该船现场未留人值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船为钢质渔船,船艏两侧刷写“海头养0188”船号、驾驶室顶楼两侧悬挂“海头养0188”船名牌,驾驶室未发现北斗及AIS安全通导设备,船艏位置安装起网机2台,船舱内有流刺网网具130袋,现场检查未发现渔获物,也未发现任何证明船舶身份的证书及材料。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海头养0188”船现场携带流刺网网具130袋,应认定为参与渔业捕捞活动的行为,“海头养0188”船涉嫌为涉渔“三无”船舶。
2025年4月14日,本机关依法发布船舶认领公告并扣押了涉案船舶及其网具,将该船拖带至射阳县海通镇华强船厂集中扣押看管。公告期间,无人认领该船。
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发函请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该船身份。经查证,“海头养0188船无备案记录”。涉渔“三无”船舶破坏渔业管理秩序,损害守法渔民的利益,长期脱离监管,渔船安全性能较差,并且案涉渔船未配备北斗以及AIS等安全通导设备,存在极大安全生产隐患,威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机关认为,“海头养0188”船涉嫌为涉渔“三无”船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船舶(“海头养0188”)1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船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乔元鲁,联系电话:0515-81665212/18101410921,联系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