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在“中铁·蓝珀江宸”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建设活动中,地下室超建2083.51平方米。经执法调查询问、查阅招投标文件、现场勘验记录、调取施工过程资料等,证实如下事实:一是经查阅该项目基本资料证实,你单位为该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于2020年8月竣工验收;二是经向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资料核实,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总建筑面积49458.22平方米,其中地下室规划建筑面积9651.36平方米;三是经本机关委托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核实,该项目地下室实际面积为11727.03平方米,超出规划核实面积2083.51平方米,其中897.31平方米已被商住房屋买受人拆除隔断实际占有使用,450.84平方米由非基于买卖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该项目物业服务人)实际占有但尚未投入使用,735.36平方米仍处于封闭状态暂未拆除隔墙;四是经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现场调查勘验及研究论证,认定超建面积为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刻意增设;五是经本机关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估算,地下室违建部分整体违法建设造价为5000424元;六是经向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调取备案信息计算,地下室违建部分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735989.76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等资料,证明该项目地下室规划建筑面积9651.36平方米;证据二: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中铁·蓝珀江辰项目地下室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等,证明该该项目地下室实际面积为11727.03平方米,超出规划核实面积2083.51平方米,超出部分为你单位在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刻意增设;
证据三:情况说明、评估报告、测绘报告等,证明违建部分违法建设造价为5000424元,市场估价值为人民币1735989.76元;
2025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市执罚先告字〔2024〕第33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市执罚听告字〔2024〕第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项目地下室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且违法建设属于地下室空间,进行拆除可能影响房屋安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审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实物部分:没收其中由非基于买卖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但尚未投入使用部分450.84平方米、仍处于封闭状态暂未拆除隔墙部分735.36平方米,合计1186.21平方米。2.没收违法收入部分:没收已被商住买受人拆除隔墙实占其中897.31平方米,当时市场价为1735989.7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万伍仟玖佰捌拾玖元柒角陆分)。
3.处罚款部分:该项目违法建设工程总体造价5000424元,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8%计算,罚款400033.9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零叁拾叁元玖角贰分)。
上述罚款及违法收入,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后,持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