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渭南市分局处罚告知书

通知声明

2025-07-07 13:44

当事人名称:合阳菲奥纳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CHJ1X1;法定代表人:李顺;地址:渭南市合阳县九龙大街清华紫荆工业园综合办公楼201。


根据非现场监测发现线索,国家外汇管理局渭南市分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检查人员依法取得了你单位受托人王成斌签字确认的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现就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2月7日,出口货物306笔,累计金额22,492,948.52美元,折合人民币143,865,228.36元,以上出口的货物均未收汇。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节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规定,属于出口逃汇行为。


上述事实有海关报关单、调查笔录、证言证词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就该项违规行为,责令你单位限期调回外汇,按照《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汇综发〔2021〕68号文印发)相关规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对你单位处违规金额的10%即人民币14,386,522.84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拟对你单位合计处14,386,522.84元的罚款,并责令你单位限期调回外汇。对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鉴于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条件,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局提出,并说明听证的要求或理由。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同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渭南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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