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堂市监处罚〔2024〕330号),并告知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四川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详见上述处罚决定书)任一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25年5月26日,你(单位)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2、缴纳加处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携缴款码到四川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长城华西银行、四川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履行上述义务。缴款码为:51012125000111290802。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磊、肖华强,联系电话:028-84982013、18981867280,联系地址:金堂县赵镇沙河街54号。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