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7月5日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30日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8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预计实施两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
分配方式:1、一般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银行转账支付;2、由于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不适宜采取拍卖方式的固定资产一处,以实物形式分配移交。
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5357742.39元,破产财产具体详情如下:
1、不适宜拍卖的固定资产,评估值4197056.27元;
2、货币资金合计1160689.12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在优先支付破产案件法院受理费29030.61元、便于开展后期工作预留破产费用30000.00元(待破产程序全部终结后,如有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清偿债权)、预留管理人报酬582612.16元后,剩余的可供分配财产数额为4716099.62元。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金额为4716099.62元,其中:1、由于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将全体职工安置完毕故无需清偿支付破产法113条第一款所列费用。2、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将全体职工安置,不存在社保欠缴情况;第一次分配时已将全部税款缴清,不存在欠缴税费情况。3、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仅有普通债权1户1笔,债权人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分配债权,债权确认金额46105677.31元,实际可清偿的比例为10.23%,清偿数额为4716099.62元,具体为:(1)不适宜采取拍卖方式的固定资产一处4197056.27元;(2)货币资产519043.35元。
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