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康升国,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010042735。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你在合肥百康门诊有限公司非医师行医,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上,执业期间违法所得为14571元,未发现你的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未发现你曾因非法行医受到卫生健康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571元;2.罚款58284元。
因与你无法联系,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故将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庐卫医罚〔2024〕40号)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