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县同亨农业专业合作社暨黄胜友社长(电话:17311385096):
因(2021)川092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并于2017年12月7日当着被告鄢发章等向原告射洪农商行办理了交接手续,由原告射洪农商行出具了交接收条并更换门锁。但被告赤诚三农公司对其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未予搬离…”、“...被告龙保全占用部分房屋使用至今…”、“…2019年11月14日,原告射洪农商行在赤诚三农公司等地方张贴告示,要求在厂区堆放物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19年12月13日前将物件全部搬离厂区,未在指定期间完成物件搬离的,将依法自行处置,由此产生费用和一切法律责任将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并于2019年11月19日在遂宁日报上刊登该告示。但三被告均未搬离.”、“...原告射洪农商行在审理中得知赤诚三农公司内的彩钢棚系案外人射洪县同亨农机合作社搭建,《赤诚三农清退明细表》中1-10项农用机械及配件属案外人射洪县同亨农机合作社所有后.”。前述农耕机械、设备等占用了我司的现场,导致我司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故在征得射洪农商行同意且多方见证下将农耕机械、设备运至射洪市太和街道城南南井沟特种车辆停车场放置,现射洪市政府拟对南井沟特种车辆停车场进行征收,为此我司特函告相关单位和人员如下:
一、请你方于2025年5月30日前向我单位明确上述农耕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人。
二、请你方于2025年5月30日前指派工作人员并提供该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文件,以及你方原采购相应农耕机械的有效凭据(采购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应农耕机械所有权归属的书面承诺(须承诺若有不实概由你方自行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前来我司接洽领取前述农耕机械的事务。
三、请你方在办理领取前述农耕机械事务时,先行结清我司垫付的该农耕机械运输费和停放费(共计¥7517.00元)。
四,若你方息于及时处理前述事务或者所提供的前述资料不足以令我司合理信赖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概由你方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谢谢合作。
附:我司联系人:赵汉仁,联系电话:18113469188,我司该联系人仅具向你社前述指派工作人员转达我司就前述事务相关内部集体研究结果的权限,除此外该联系人的其他任何言行均不得视为是我司的意思表示。
四川鼎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