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全称:山东锦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CU1H526G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凤凰路2116号海信创智谷1号楼12B07)与临沂正洋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D6952X1N)原就工程项目进行介绍对接开展合作。应对方要求,我公司于2025年01月27日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6313451001992 20250127000277822,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到期日:2025年07月27日),作为项目合作信用背书的服务费订金。
因对方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促成工程签约,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且经多次告后仍未达成合作条件,我公司已于2025年05月15日正式书面通知终止合作索回票据。鉴于对方公司至今未返还退回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亦未配合办理票据注销退还转背书手续,现我公司依法声明如下:
1.票据(号码:6 313451001992 20250127000277822)自本声明见报之日起正式作废,不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2.任何单位或个人持该票据进行的背书、贴现、质押等行为均属无效,我公司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等责任;
3.请(临沂正洋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声明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与我公司联系处理票据返还事宜,逾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声明方:山东锦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联系电话:15866399856。
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