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行政处罚通知书

通知声明

2025-05-09 12:43

杨观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0824301X):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行为:

2023年9月5日晚17时许,你为谋取利益,在禁渔期期间仍驾驶鼎沙南镇6090船前往26°40'N,122°50E附近海域实施非法捕捞。9月12日,上海海警局12603舰位26°39.4'N,123°00.5'E海域发现你驾驶鼎沙南镇6090船正在进行拖网作业,经查,你船上共3张单拖网,船舱内有渔获物4箱,均为拖网作业所获,你无法提供船舶相关证书、捕捞许可证及船员适任证书,你驾驶鼎沙南镇6090船于7至9月份共出海捕捞作业三次,向他人出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8000元人民币。


2023年9月19日,由我局涉案财物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八家单位参加,位于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长峙岛码头对该案的57.8公斤渔获物通过现场竞价的方式竞价拍卖,成交金额为200元人民币。经我局委托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对你船作业渔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鼎沙南镇6090船作业渔具系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其最小网目尺寸为21.3mm,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规定的54mm,属禁用工具。


2023年12月8日,你驾驶的鼎沙南镇6090船经舟山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认定为“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申辩、杨介群等人的证人证言、现场笔录、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船舶联合鉴定会商记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 ”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对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以没收船载57.8千克渔获物的变卖款人民币贰佰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元,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对你驾驶“三无”船舶的行为处没收鼎沙南镇6090船的处罚。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向本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机构地址:浙江省舟山市长峙岛海大南路128号;联系人:李亦;电话:18058000120。


落款单位: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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