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徐西霞,身份证件号码:370829199106041718,住址:山东省嘉祥县满硐乡徐村530号。
济宁欣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雇佣鲁H41B68(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X4B6挂(半挂车)将吨桶(吨桶上粘贴有济宁欣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识)内废液倾倒至高新区黄屯街道济宁华源热电有限公司东门约300米处东西两侧路边土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高新罚〔2024〕5号),对济宁欣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局通过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济宁欣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态为注销。你作为济宁欣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目前未完成认缴出资额,应承担济宁欣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义务。
现履行期限届满,济宁欣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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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