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解除告知函

通知声明

2025-03-05 15:41

泰安锦华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因山东艺术学院已三次向贵方发送告知函,贵方收到后至今仍未搬离并交回房屋,也未与我校核算贵方实际占用使用期间的租金、水电费用等,现特向贵方发送本告知函。 


自2013年2月开始贵方占有使用我校长清校区研究生公寓西侧单体4号楼房屋72间,实际运营旅馆项目至今,在此期间一直未支付租金及欠缴部分水电费等。我校已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5日向贵方发送告知函,告知贵方做好费用结算、腾空搬离等事宜,确保房屋结构、墙面地面不受破坏,保持搬离物品前的状态,配合我校做好验收、交接房屋工作。但贵方至今仍未搬离并交回房屋,也未与我校进行核算贵方实际占用使用期间的费用等事宜。 


综上,为维护我校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贵方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方郑重函告如下: 

自贵方收到本函后我校与贵方的租赁关系解除,请贵方立即搬离并交回房屋,如仍不配合,我校将依法自行收回。希望贵方7日内主动至山东艺术学院资产管理处与我校进行对接核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我校支付贵方实际占用使用期间的租金、水电等费用。 


我方于2025年2月20日向贵方邮寄本告知函,但贵方拒收,现我方特将本告知函进行公告,公告期为本通知刊登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我方将本告知函送达给贵公司。 


山东艺术学院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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