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

通知声明

2025-01-15 16:18

致:马赟诚


本公司与贵方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贵方租赁本公司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金宇名庭”小区体育馆及附属房间(男女更衣室、管理室、男女卫生间、二楼活动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


该房屋每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时间如下: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每年年租金为8万元,5年共计40万元,乙方于每年度的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度的年租金。租赁用途为羽毛球馆。


因贵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及补偿项下10.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违约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贰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壹个月的;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条款项下11.5乙方逾期支付房租的,应按逾付房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现贵方已拖欠租金长达12月之久,根据上述合同条款,本公司特向贵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现通知贵方:

1.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解除本公司与贵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本公司房屋租赁费8000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具体金额以《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计算)。

3.限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自逾期支付房屋租金起至实际付清房屋租金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实际逾期天数及逾期房租金额计算为准)。

4.限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贵方租赁本公司的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贵方的装修、改造、添置功能所涉及的添附于租赁房屋的财产应留在租赁房屋内并无偿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无须对贵方的该等费用进行任何补偿。

5.限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撤场及交接手续,如逾期,则租赁房屋内的物品等视为贵方放弃所有权的遗弃物,我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对此贵方认可并不表异议。


如贵方不按上述期限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将依法诉诸法律解决,届时引起的法律后果请慎重考虑,以免增加不必要的债务负担,并造成贵方征信的损失。


特此通知!


宁夏金宇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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