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

通知声明

2025-01-15 15:36

马东旭:


由我委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永泰华都北区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建设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我委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永泰华都北区项目开发企业为沧州九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熙平路以南,开元大道以西地块。项目总占地面积约86亩,总建筑面积193334.05平方米,主要建设住宅楼、配套公建、商业、地下车库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该项目于2019年6月在未取得核准手续下开工建设,共7栋建筑,10#、12#、13#、15#、16#完成主体框架封顶,6#完成主体到负一层,7#基坑筏板完成,目前已全部停工。沧州九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泰华都北区在未取得核准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应按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发改法规规[2023]8号),通知中明确规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进行建设的”裁量幅度为严重,裁量基准为“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2019年6月时任沧州九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马东旭,在永泰华都北区项目未经核准的情况下即指令开工建设,是造成项目未核准先建设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综上,对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马东旭处以4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中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的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39号。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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