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广成石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何德权、监事裘德晶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湘潭广成石业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人赵德全持有湘潭广成石业有限公司(下称“广成公司”)50%的股权,有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广成公司的执行董事任职期限已届满,需要重新选举和更换。提议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湘潭广成石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及《章程》第二十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我特函告:
1.提请执行董事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股东发送二十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含附件所列拟议提案),召集并主持广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
2.如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义务。我将按照《章程》规定提请广成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该临时股东会会议,若广成公司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该临时股东会会议,按照《章程》规定,我将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该临时股东会会议。
提议人:赵德全
2025年1月15日
附:本次临时股东会拟议提案为:1、因本届执行董事任职期限均已届满,提议选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2、委托王霞林(身份证号码43012219641227****)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