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及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19年至2023年因未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连续4年被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拟给与你公司处以: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恒贤,联系电话:0931-8533321,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79号。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