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无法联系、公安机关书面催告后,你仍未前往公安机关处理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你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告知:
2023年5月11日03时40分许,你酒后驾驶云D927ZV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华街与颐丰街路口,后被查获。经抽取你血样检测,你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血。你的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杭警官,电话:025-52120396;杨警官,电话:025-84959674。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