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州鸿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现就贵公司租赁合同违约相关事宜,我公司郑重致函如下:
一、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JMAY-ZL-003和JMAY-ZL-005),贵公司向我公司承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140号D1627室之部分面积(约 5275.6m2)、Q1108 室、3238室、3417室、401室、403室(商铺)之物业,建筑面积20115.33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0062609、0062981、0062597、0062600、0062604、0062603)。但贵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我公司利益:
1.贵公司自2017年12月起未能足额缴纳租金,截至2024年11月30日,贵公司仍拖欠我公司租金合计人民币22,871,130.21元(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捌拾柒万壹仟壹佰叁拾元贰角壹分整),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贵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
2.贵公司自2024年6月起怠于履行合同,未能忠实履行对该物业相关商铺的出租管理义务,未能与到期商户完成租赁合同续约和妥善处理新招商事宜,导致商铺大量空置,除了直接导致我公司大量租金无法收回外,也令该物业的商业信誉、商业价值大打折扣。
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第4款:“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壹年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贵公司已拖欠租金超过壹年以上,已构成严重违约,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三、鉴于贵公司上述违约事实,我公司现正式通知贵司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归还上述物业并足额支付上述房屋租金,同时缴清相关物业费用及水电费,移交相关商铺租户的手续资料。
如贵公司不配合,我公司将依《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滞纳金、修缮费、场地占用费、清洁费、清运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贵公司承担。
望贵公司谨慎对之,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