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

2024-12-11 15:45

致: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红、韩文虹


根据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丽智”或“借款人”)与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原债权人”)代表“安信·天津丽智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后更名为“安顺十七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签订的编号为AXXT(2016)JHXT10-DK01的《信托贷款合同》之约定,我公司已向天津丽智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万元整(小写:¥390,000,000.00元)。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红(以下合称“保证人”)为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永红之配偶韩文虹承诺王永红的前述保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后因借款人及保证人等均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我公司于2018年代表信托计划提起诉讼。2019年6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本诉讼做出判决(具体判决结果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48号为准):


一、被告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78,3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人民币43,725,5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78,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韩文虹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被告王永红共同承担上述保证责任。


我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4日向信托计划单一委托人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现状分配。按照现状分配方案,我公司已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具体债权金额及债权相关从权利以(2018)沪民初48号生效判决书为准)全部转让给信托计划委托人。现债权人变更为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此,请贵方按照前述判决要求,向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编号为AXXT(2016)JHXT10-DK01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尚未履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特此通知。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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