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来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承认债权的经济价值,从而使债权具有流通性,实现担保融资、托收、贴现、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多种交易模式的构建可能。因此,债权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债权,无论该债权是现有的还是将有的债权,只要债权可以被特定。此时,债权人作为让与人与第三人作为受让人之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
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即让与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受让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让人与让与人按份享有债按份享有债权。
农民日报社是农业农村部直属司局级事业单位,是中央级综合性媒体机构。《农民日报》最初由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和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办,于1980年4月6日在北京创刊,原名《中国农民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张面向全国农村发行的报纸,是一份中央级、综合性大报。1985年,《中国农民报》更名为《农民日报》,邓小平同志欣然命笔题写了报名。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指示,农民日报社成建制划归农业部领导,作为全国性、综合性的中央级报纸,它继续履行党和政府指导全国农业和农村工作重 要舆论工具的职能。
30多年来,《农民日报》作为党和政府指导全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舆论工具,始终如一地发挥政治优势,坚持党性原则,把政策宣传作为报纸的灵魂,在农村改革开放事业中,发挥了有力的政策指导作用。 30多年来,她始终如一地坚持替农民说话,帮农民致富,在农业和农村工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县乡领导及农民群众中享有盛名。
现今,我们在每天出版对开八版《农民日报》的基础上,还主办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中国畜牧兽医报》和《中国渔业报》,在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及沿海开放城市设立了记者站,报纸发行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今天的农民日报社,品牌价值与日俱增,事业发展与时俱进,在国内外享有盛名。
农民日报广告登报范围包括:遗失声明、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合并公告、债权转让公告,行政处罚通知,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迁坟公告、解除劳动合同公告、法院公告、仲裁委公告、破产清算公告、等各类声明、启示、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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