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通知声明

2024-11-01 14:21

声明人:蔡剑鸿,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17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880919****;蔡恒裕,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17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900509****;蔡诗娴,女,200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17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0320001205****。


声明内容:

一、被继承人蔡港根(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生前所持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60912****,生前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176号)是我们声明人的父亲,已于2024年4月2日因突发疾病在福建省漳州市死亡。


二、蔡港根死亡后留有遗产为:1.座落于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号:2-531号)2.坐落于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的工商个体户:漳州市龙文区裕鸿人造板加工场,包括该个体户名下的所有财产。3.包括银行卡的存款、公积金、股票、债权等。


三、蔡港根生前无遗嘱,也未曾与任何人签订《遗嘱抚养协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是蔡港根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对蔡港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现经本人慎重考虑,自愿放弃蔡港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绝不后悔。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内容属实,并已知悉声明的法律后果,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蔡剑鸿、蔡恒裕、蔡诗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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