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星润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负责建设的位于溧水区NO.2016G45、N0.2016G46地块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街道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我街道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溧柘塘综法〔2024〕080001号),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街道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溧柘塘综法〔2024〕080001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街道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你单位应通过以下渠道缴费,不得自行转账汇款!(单位缴款建议选择第3项或第4项),缴款渠道如下:1.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缴款;2.凭《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3.通过南京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服务”→“非税缴款”或者通过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网址:http://czj.nanjing.gov.cn)“非税缴款入口”输入《缴款通知书》左上角20位“缴款码”缴款;4.凭本通知单到收款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街道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街道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与我街道联系(电话025-57200882)。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柘塘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