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水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鲁0112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水发东立(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东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担任水发东立(山东)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水发东立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指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11月29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水发东立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水发东立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人员、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公司有关的资料并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泰山广场1号楼11-13层,联系人:李律师13361096870。
特此公告。
水发东立(山东)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0月29日